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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受诉法院的选择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乘坐快班在从桂林返回南宁的途中遭遇车祸,造成8级伤残,肇事方为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车辆。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认定对方深圳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在于对方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选择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的索赔事宜。
    律师在调阅、收集完全部材料后建议,本案李某可以选择到被告所在地深圳进行起诉,将会得到更多的赔偿款。那么,为什么起诉法院的不同会导致最终赔偿数额的不同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当地人均生活费用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都直接相关。 因此,由于受诉法院的不同,赔偿金额标准也会完全不同。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在深圳,那么,李某就有理由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并且按照深圳的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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