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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行政检查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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