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3-05-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规范的内容格式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推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前款所称首问人,是指接待申请人咨询和办理许可手续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

    (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办事指南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提供服务指南,公布办理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

    (四)根据需要和条件,配备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笔纸、饮水设施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五)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