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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患病犯罪嫌疑人收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110网律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监管场所患病犯罪嫌疑人收治工作,确保监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工作职责
市局监管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安监管场所患病犯罪嫌疑人的收治工作,对需送市局安康医院(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和省监狱管理局洪山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的患病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核、备案。安康医院协助、监督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对收治的患病犯罪嫌疑人进行治疗、管理,确保安全。法制处对患病犯罪嫌疑人收治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二、收治范围
看守所依法收押患病犯罪嫌疑人。发生患有严重疾病或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除检验有关收押法律文书外,还应要求办案单位提供市级以上(含)医院检查结果或诊断证明。
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暂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收治途径
看守所收押患病犯罪嫌疑人,应根据病情,实行分级分类治疗和管理:
1、看守所医务室。负责看守所内患一般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的治疗工作;
2、看守所对口社会医院。各看守所应联系并确定对口社会医院,病情危重需紧急出所救治的犯罪嫌疑人,可送相应对口社会医院救治;
3、洪山监狱医院。收治可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重大刑事案件确需住院治疗的患病犯罪嫌疑人;
4、安康医院(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收治确需住院治疗的一般案件患病犯罪嫌疑人;
5、市第二看守所特殊病犯监区。收治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患病犯罪嫌疑人。
患严重疾病,且属初犯、偶犯或者案情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及时提请办案单位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送治程序
1、患病犯罪嫌疑人需送对口社会医院紧急救治的,应填写《患严重疾病在押人员外出就医审批备案表》(附后),由看守所狱医和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分管处(分局)领导审批。
患病犯罪嫌疑人送对口社会医院救治,看守所负责押解和看管。治疗结束或病情稳定后,应由看守所收监关押。
2、患病犯罪嫌疑人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填写《患严重疾病在押人员住院审批备案表》(附后),由看守所狱医和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附市级以上(含)医院检验结果及诊断证明,经分管处(分局)领导同意后,报市局监管处审批、备案。
患病犯罪嫌疑人送安康医院(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和省监狱管理局洪山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看守所负责押解工作。对病情稳定的患病犯罪嫌疑人,由相关医院出具《出院通知书》,监管处负责督促回所收押。对病情恶化、有生命危险的,相关医院应下达《病危通知书》,由监管处协调、督促送治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因病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监管处负责组织、协调送治看守所、办案单位、相关医院商请检察院、法院共同进行善后处置。
看守所和办案单位应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住院治疗的犯罪嫌疑人病情,及时告知其家属有关情况(重大案件或者可能有碍诉讼的情况除外)。对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除告知家属外,还应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3、安康医院与武汉市第十一医院采取协作的形式建立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对患病犯罪嫌疑人医疗工作实行全托管。
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对收治的患病犯罪嫌疑人,需送本部住院或手术的,由主治医生提出转院意见,报安康医院领导审核。安康医院负责患病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本部治疗期间的监管工作。对实施手术需家属签字的,由送治看守所和办案单位共同负责联系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4、患病犯罪嫌疑人所外治疗费用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家属承担,持武汉市户口并参加社会医保的,其医疗费用先从社会医保中支付。对确无力承担的,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送武汉市第十一医院后湖分院或洪山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的,由送治的看守所向安康医院预付3000元治疗费,治疗结束后据实结算。送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本部进行手术等特殊治疗的费用,市属看守所由市局装财处实报实销,区属看守所由各区公安分局负担。
五、工作要求
1、监管处将患病犯罪嫌疑人收治工作纳入看守所等级达标考核检查项目,对全市看守所患病犯罪嫌疑人收治工作实行定期考核、通报。
2、各看守所要进一步加强医务室建设。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配齐医务人员,完善相关设施,办理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建立健全患病犯罪嫌疑人救治机制;要在监内设置病号监室,对病情较重的患病犯罪嫌疑人,应视情适当提高伙食标准;要做好患病犯罪嫌疑人相关病情和治疗工作记录,病情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分管处(分局)领导和市局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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