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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诊断导致病人死亡 医院赔款二十五万元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刘德斌律师
一医院因延误诊断导致患者丧失有效救治时机而死亡。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56493.6元。
20111026日,孔小宝因上腹胀痛、恶心到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就诊,经电子胃镜诊疗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窦炎。因服用被告处方兰索拉唑及甘羟铝,症状无好转,20111028日孔小宝到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复诊。经复诊,查B超后以胆囊炎于同日起在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住院治疗。201110281515分,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向原告发出病危通知书,孔小宝经治疗无效于201110290410分临床死亡。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引发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富川县红光医院在对孔小宝的诊疗过程中,对孔小宝疾病的主要诊断缺乏依据,对疾病有效的监测不及时、未到位,延误诊断,导致治疗方案缺乏针对性,致使患者丧失了获得有效救治的最佳时机。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鉴定书的意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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