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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不慎滑倒肋骨骨折致肺损伤误诊误治导致死亡的医院方责任
发布日期:2012-07-01    作者:110网律师
年轻人不慎滑倒肋骨骨折致肺损伤误诊误治导致死亡的医院方责任
患者王某,男,38岁。因不慎滑倒,左胸碰水泥池上后感胸部疼痛而至某乡卫生室就诊。医方接诊医师给予头孢拉定、病毒唑、氧氟沙星和复方氨基比林等药物服用治疗。次日复诊,医方继续给予头孢三嗪(菌必治)、病毒唑等药物服用治疗。患者病情无好转。同日14时,患者被转至某一级医院门诊就诊。体格检查:眼睑及全身重度水肿,心率约70/分,双肺呼吸音较粗伴哮鸣音及湿性啰音。一级医院给予穿心莲内酯碘化物(喜炎平)、非那根、赛庚啶等药物应用和吸氧等治疗。同日1730分,患者又被转入二级医院。体格检查:血压测不出,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张口呼吸,颈软,呼吸急促,两肺可闻及哮鸣音,心率120/分。同日1745分,患者死亡。当地公安局尸检鉴定结论:患者因血气胸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后经医学会鉴定:
  市级鉴定意见:
1、  根据病史、体征、现场调查,结合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结论意见,患者左外伤性血气胸、左第肋骨骨折诊断成立。
2、  首诊卫生室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时转诊,导致误诊误治,使病情加重。此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二诊医院违反诊疗常规,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导致误诊误治,延误了抢救时机,承担次要责任。
 
省级鉴定意见:
1、  患者外伤性左第5肋骨骨折、延迟性左侧外伤性张力性血气胸诊断成立,最终因呼吸衰竭死亡。
2、  患者于外伤后先后到卫生室、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等三家医疗机构就诊。在诊治过程中,接诊医疗单位存在误诊误治,最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死亡与前两家接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室承担主要责任,一级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二级医院不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在较严重的胸部闭合性损伤时,常伴有肋骨骨折并刺破肺组织,造成肺裂伤,继发张力性气胸。本病例患者因左胸部碰水泥池致左外伤性第5肋骨骨折,在骨折刺破胸膜后,出现延迟性左侧外伤性张力性血气胸,因首诊卫生室和二诊医院的医疗过失致求治患者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首诊医院和二诊医院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首诊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未及时转诊,在2日内实施了错误了治疗,加重了病情。二诊医院医师违反了诊疗常规,未对患者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误将皮下气肿认定为水肿,也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如胸透等,并误诊为药物过敏(应用非那根、赛庚啶抗过敏治疗),进行了错误的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
     所以,在此提醒广大患者,在出现意外外伤性疼痛时,提高自身保健意识,一定要前往大型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及时的确诊,通过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排除隐性损伤,以防延误病情,白白牺牲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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