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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治疗 致人死亡担责
发布日期:2008-12-09    作者:110网律师
医院延误治疗  致人死亡担责
2007915下午近3时,患者谢某因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乘坐公交车到解放军某医院呼吸内科就诊。经胸部X光片检查,拍片医师认为病情严重,要求做B超检查,遭接诊医师拒绝,遂出具报告单:右肺纹理增粗、紊乱、模糊,并伴有斑点及网格状模糊影。左肺密度普遍增高。左心缘及左膈分界不清。印象:左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肺部病变需进一步检查,待除结核?遂入住被告医院。办完住院手续后患方要求尽快对胸部穿刺抽水,接诊医师以“周六、周日无医生”、“抽完水也没人化验。”等为由让等到“星期一再说。”当晚患者睡觉不能平卧,第二天更为严重,再次恳求医生抽水,但医生仍说让等到星期一。917(星期一)早8点后,医生开出CTB超、心电图等检查单,由患者家属推轮椅到门诊楼检查,检查中气喘加重、呼吸更加困难,口吐白沫,出现昏迷等症状,急返病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谢某符合出血性心包炎(肿瘤性)心包积液导致心包填塞引起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为此,死者家属将解放军某医院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万元。委托本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2008】医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解放军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谢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2、虽然被鉴定人谢某为晚期肿瘤,临床预计其生存期有限,但解放军某医院的过失与其死亡加速,生存期缩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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