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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利盗伐林木 三男子被判刑追悔莫及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自治县是一个森林茂密、生态和谐的绿色家园,当地的林木种类繁多、面积广阔,给人们提供了适宜的生活环境,与此同时,也使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有机可乘,企图盗伐林木牟取暴利。2013年5月21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旻辉、周进才、向荣宇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从而有效打击了森林犯罪,保护了人居环境的生态和谐。
被告人韦旻辉、周进才、向荣宇均系龙胜各自治县江底乡人。2012年3月份,被告人韦旻辉获悉小叶红豆(又称紫檀木)市场价格好,便邀约被告人周进才、向荣宇盗伐该种林木出售牟利。后被告人韦旻辉、周进才、向荣宇携带油锯、柴刀等工具窜到该县江底乡李江村村民李福泽的山场内,盗伐两株小叶红豆并制成材,将其中的9栋运至猴子塘(地名)销赃,获赃款人民币6 000余元,三人共同分赃。经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盗伐的小叶红豆折活立木蓄积为2.79立方米,材积为1.84立方米。案发后,三被告人将所获赃款退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款项发还被害人李福泽。
龙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旻辉、周进才、向荣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李福泽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旻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进才、向荣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单处罚金刑。为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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