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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友购买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 领刑罚追悔莫及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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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吉安律师连城县遂川律师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林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林受朋友阙某(另案处理)之托以1300元向曲溪乡一村民非法收购红豆杉原木1节(长度0.96米,口径38厘米),后以1300元出售给阙某。阙某驾驶闽EC5216金杯牌面包车装运这节红豆杉原木,途经文亨镇三角坪路段时,被连城县公安局巡查组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非法收购、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原木计立木蓄积为0.108立方米。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原木1节,计立木材积0.153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林案发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遂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林追悔莫及。
来源:中国法院网龙岩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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