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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吴远国律师
健康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先后四次参加了本案的审理。现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X身体受到的伤害,系几名被告因在索要赌债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其路过的原告撞倒受伤所致,其原告受到的伤害与几名被告发生纠纷致其原告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法庭的举证质证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原告XX在路过忠州中学后面的梯道过程中,被告XXXXXXXXXX海将将其路过的原告撞倒,撞倒后被其亲人送至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伤害与其几名被告XXXXXXXX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本案中原告XXX所所到伤害应当由其以名被告承担其连带赔责任。
二、关于本案原告受到损害的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为其开支了医疗费共计14435.97元(被告陈XXX已支付5000元),病历复印费15元,护垫、盆子和坐便椅等费用459元,护理费15333元,残疾赔偿金24299.64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住院伙食费1380元,鉴定费及资料复印费750元等共计66672.61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由于几名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不仅造成了身体伤残,而且导致其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因此,本案的全部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上述赔偿费用共计66672.61元。
三、本案赔偿责任的主体和方式。
被告陈XXXXXXXX在侵权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其《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由XXXXXXXXX的监护人承担。由于本案系四名被告共同致原告受到了伤害,系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上列几名被告的监护人及被告应当对原告受到伤害的全部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本案原告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过错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原告因本次事件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由本案被告全部承担。
上述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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