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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两经理收受巨额受贿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因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他人钱财329万余元和182万余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销售分公司原经理胡良兵、江西抚州销售分公司原经理陈义,近日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和6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起,胡良兵、陈义分别担任中石油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吉安分公司经理和抚州分公司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两人任职期间,在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收购其辖区内加油站项目过程中,利用经办项目洽谈、初评、上报及后期付款工作中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胡良兵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9.94万元,陈义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2.8558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处没收胡良兵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90.1万元,没收陈义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111.2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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