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民法讲义:侵权行为概述
发布日期:2013-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一般人格权

司考民法讲义:遗产分割

司考民法讲义:遗赠扶养协议

司考民法讲义:遗赠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

(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主体、主观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条款的致损害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1)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

A、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

B、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C、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