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不避让撞死横穿国道行人获刑6个月
2013年5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吕军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月29日早晨,被告人吕军驾驶小轿车,沿105国道由南昌向丰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大港集镇时,将横穿国道的行人李晓芳撞倒,造成李晓芳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拨打了120和110的报警电话,并配合公安机关取证调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军在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864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8800元,其中被告人赔偿了61800元。同时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军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