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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高速公路驾车遇行人横穿马路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
      201091日早晨,刘某驾驶汽车在广东省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正常行使,突然一行人熊某横穿马路,刘某避让不急,在左侧的超车道撞上熊某(熊某从车辆行使的右方向左方横穿马路),后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车辆驾驶人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案情诊断】
本律师在接到该案件后经过细致分析,初步认为刘某没有过错,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是错误的。为此,代理当事人提出了复议申请,基本理由是:刘某的车辆经鉴定全部合格、驾驶人未饮酒、未超速(高速路入口不远,不可能超速,交警也没认定超速),当天阴天且事发时间在早晨视线不好(事故认定书认为晴天视线好明显错误)。另外,本案中刘某车辆除交强险外,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死者熊某无抚养人、医疗费的支出仅为几千元。
经本律师综合评估认为,扣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刘某本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费用。在将这一律师分析意见告诉刘某后,刘某便全权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银,受本案被告一、被告二的委托,代理其与原告熊志ⅹ,黄意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前本人认真的整理收集了有关证据,研读了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现结合本案法庭的调查、辩论等内容,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恳请审阅:
第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时程序也存在违法情形,为此,被告申请了贵院重新独立认定的申请,希望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一、二对交通事故无责,理由如下:
原告刘春驾驶的汽车行驶在全封闭的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使,从事故鉴定的结果来看,车辆合格、驾驶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且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积极地防御措施,但即使这样,交警部门仍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我认为,刘春完全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无责的情形。原责任认定书让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形于法、于事实都不符(详见被告递交的证据一及申请书等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从原告对本案中三被告的赔偿请求来看,原告要求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赔偿无实际意义,因为:
被告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在保险范围内的赔偿事宜由保险公司负责。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不会超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为此,第一、二被告无需担责。
第三、原告的损失计算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截止本案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无提供其所谓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有效的发票来予以证明其损失。原告为农村户口、其没能提供有效地证据证明在城市居住满一年,被告显然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居民待遇的赔偿。在原告方无被抚养人、是农村居民的情形下,其提出了总额为六十多万元的赔偿请求显然是计算错误。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原告方既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过错比例的分配,却又要求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是逻辑错误,恳请法庭明鉴!
第四、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元;另外,由于此次事故,被告的车辆遭受损失,因此而支出了车辆损失评估费552元及车辆维修费8040元(参见证据二),这些费用应当由原告返还给第一、第二被告。
本律师依法代理上诉人提出了上述代理意见,请依法支持。谢谢。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2010320
 
                                                  
【审判结果】
       与本律师的预测相吻合,熊某的损失最终由保险公司全部负担,刘某实际不需支付费用。当事人比较满意该审判结果,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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