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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选编案例3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发布日期:2010-08-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选编案例3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2006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     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赵华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为无责任。许辛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赵华和赵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法院按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赵华应赔偿的份额。//hi.baidu.com/%D6%A3%C9%D9%B9%AB%CB%BE/blog/item/047e6e44b512c82ccefca3e7.html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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