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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后逃跑再次撞死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在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货,和他同座在驾驶室的好友王某对李某说 “今天早晨雾真大,开慢一点,免得出事”,李某随口说“没事儿,你放心好啦”,但接着又对王某说:“你也注意看着点”。于是,李某继续按照原来的速度开车,结果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追来了,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李某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李某因过失将行人撞死后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跑,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当时,李某应当预见到了雾天超速行驶有可能发生事故,但李某轻信凭借自己熟炼的技术和王某的帮助看望,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未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从主观上看,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其行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其理由是: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是从主体上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四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当第一次事故发生时,对李某将行人撞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无可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对骑车人的死亡构成何种犯罪。笔者认为,对李某造成骑车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关键是要分清李某撞死骑车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犯罪心理,还是过失的犯罪心,如果是出于过失的犯罪心理,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出于故意的犯罪心理,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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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李某撞死骑车人的主观心理上看,当第一次事故发生时,李某将行人撞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当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实践已经证明,凭李某现有的技术和王某的看望并不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再次发生,这一点李某是完全明白的。但李某为了逃避过失罪责,坚持继续实施这种错误行为,不但不减速,反而加速开车逃跑,放任有可能再次撞死人的危害结果再次发生,李某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为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曹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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