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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继续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王振兴律师
2001年1月,梅小姐进入一家合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7年(2001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2年(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2009年12月,企业人事部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签订合同为由,书面通知梅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梅小姐即告知自己11月份已怀孕。人事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合同续延至“三期”期满后终止。2011年8月,梅小姐“三期”期满后,认为自己在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梅小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企业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原已到期早应终止,只是因为梅小姐怀孕而给予特殊照顾,企业无义务与梅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企业与梅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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