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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开除吗?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张峰律师
  2009年,范某入职某公司,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2011年起其年基本工资为40.7万元,目标奖金为4.7万元。2012年11月,公司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范某认为,某公司是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情况下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于是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本起劳动争议案中,公司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劳动法律师董作义,在董作义律师的帮助下,公司在答辩中说:范某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PIP(职业培训提升计划)。至今年3月,因范某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此案经审理,法院驳回了范某的全部请求。
  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能被开除呢?
  北京劳动法律师董作义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被称为“永久性合同”,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此案的关键并不是范某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进入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范某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会得到支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zhongcai/baisu/5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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