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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劳动者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救济方式有无先后顺序?那鉴于这个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就如上问题给出如下尽量详细的回答,以期对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劳动者一些借鉴作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如果劳动者不要经济赔偿,就要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

实践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三条:

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双方闹得不愉快,劳动者往往也不愿意继续留在原单位,会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来离开。劳动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3、用人单位必须有能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应为客观原因,例如单位破产、解散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必须要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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