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情】
刘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采取减人增效的办法。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其中规定: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方案公布后一周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 方案公布一周后,刘先生才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公司表示刘先生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可以同意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那么,这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提醒企业的员工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自由选择权。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析】
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但注意,这个不是绝对的,是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另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