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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法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律师评析
 1、很多高管月工资都很高,超过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很多,在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如果选择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月经济补偿的标准要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如果工作年限也比较短,解除赔偿金就很少。正由于这个原因,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期限还长,大多高管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和保险。因为仲裁诉讼期间很长,公司如果不同意员工上班也不通知员工上班,员工未上班提供劳动也因为公司的过错而得到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和缴纳社保。
2、可是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是有风险的,当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法院会判决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法官会认为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呢?根据实践:
第一,劳动者的岗位已经不存在;
第二,劳动者实际已经到另一家公司上班;
第三.劳动者的岗位已经被其他员工替代,无法恢复。这点有争议。
3、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提醒的是,在拿到书面盖章的解除通知后,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法院判决恢复是从解除之日恢复,但是要求支付的工资根据规定是从你申请仲裁之日开始计算,因为仲裁时效是1年,如果被解除后快到1年才申请仲裁,那么解除之日到申请仲裁之日的工资和社保就是劳动者自己放弃了。
如果劳动者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履行就是和派遣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公司在你没有工作期间,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这样劳动者就失去了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的意义!
4、对于单位来说,如果证明解除合法比较困难,为了避免恢复麻烦就要大量举证劳动者的岗位无法恢复。
如果仲裁判决恢复,公司认为法院改判的可能也很小,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限日来上班,如果不上班可以合法解除合同,如果来上班,也可以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看其表现再予以处理。
如果仲裁判决恢复,单位没有提出一审,而劳动者因其他争议提出一审又没有要求过上班,根据过错原则,劳动者不能要求支付一审期间的工资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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