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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2011-03-20    作者:110网律师
生活中经常有用人单位提前解约,而劳动者方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依法在以上6种法定情形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是希望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我发现众多的仲裁和法官却以用人单位已不愿履约,如果让劳动者继续回去上班,用人单位肯定会给小鞋穿之类的理由不予支持继续履约。
不可否认,应当结合现实生活来判断案件,社会需要和谐,如果强行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约势必导致不和谐。但作为皆是从事法律工作之人,我们应当信仰法律,法律制定出来就应当被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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