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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败诉
发布日期:2011-01-17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败诉
                                         麻增伟律师
案例:
20081020王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081020始至20091021止,后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一直顺利履行,在20091021之前,该公司未与王女士就双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过任何沟通。但20091021当天,该公司口头通知王女士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余元。该案经过仲裁,一审,法院最终经审查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麻增伟律师点评: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形,负有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但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正常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其续签或不再续签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
 
 但为了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时,使劳动者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寻找工作或提前做好准备。北京市就此问题做出了专门性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其理应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该规定仅限于北京市,对于北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是否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需向劳动者支付未提前通知的赔偿金,要看当地是否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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