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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宪法:经济特区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法考试宪法:经济特区。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各位学员复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资料,希望给学员们的复习带来一定的帮助,祝愿大家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经济特区是在国内划定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区。在我国,是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经济特区的目的和作用可以概括为:(1)扩大本国的对外贸易;(2)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3)增加就业机会,扩大社会就业;(4)加快特定地区经济发展与经济开发的速度,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对全国(地区)经济发展形成吸纳和辐射作用(5)获得更多的土地出售、出让和出租收益。

  中外经济特区都具有下列特点:

  ①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

  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

  ③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见国际投资法),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

  ④产品以外销为主;

  ⑤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

  ⑥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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