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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宪法:首长负责制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司法考试宪法:首长负责制。现在是司法考试复习进行式,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掌握知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司法考试资料,祝大家复习顺利。

  首长负责制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这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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