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上的经济制度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有制经济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宪法第9、10条):
注意:①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宪法修正案第5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第8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修正案第一、第一六、二十一条)
①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经济形式。
②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