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能够予以考虑。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于法有据,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查明、认定,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杜某某经熟人介绍,与本案被告薛某某认识。2009年4月月底,本案原告向本案被告供应了一批树苗,共计36000.00元。2009年5月,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支付了20000.00元树苗款,剩余16000.00元的树苗款未能支付,并给本案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时至今日,本案被告未归还上述欠款。对上述案件事实,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