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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病历造假为何成为潜规则(2)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不过,医院“克服”困难系统造假的现象也有。卫生部一位官员曾透露:某三甲医院因为用错药导致一患儿暴毙,医院为掩盖真相,撕毁了原病历,组织医护人员重新抄了一份。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份被撕毁的病历随手扔进了医院垃圾箱,不料被另一起医疗纠纷事主雇用的专门在医院蹲点的“私家侦探”发现,几百片病历碎片被一一拼接起来,医院篡改病历的事最终被戳穿。
  但也有人担心,随着医院一些改革的推行,其修改病历的风险正在越来越小。比如,目前一些医院已经推开“电子病历”———也称作“无纸化办公”,是卫生系统近年来推行的一项旨在方便病人就医的改革。不过,患方却担心,它会更加方便医院在病历上造假,因为一旦“无纸化”,医院再修改病历便会“了无痕迹”。正因为如此,已经推开的这项改革面临诸多争议。
  “叔叔对侄子”的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2006年的一个医疗培训班上,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曾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
  但多位法律人士认为,具体到每个医疗官司,这一条却很难行得通。比如,什么样的行为属“篡改”病历,由谁来认定?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与患方意见相反,医院从来不承认修改病历是有意为之———院方都以“笔误”解释,“我们觉得很奇怪,笔误怎么有那么多,而且往往出现在案子的关键处。”
  为了鉴别病历的真假,曾多次与鉴定机构打交道,不过她经常对此失望。“有一次,病历上的一个‘8’,肉眼都能看出由‘6’改成的,可是鉴定机构就是说是一笔写成。”她说。
  多位法学界人士认为,病历真假应该由法官判断,并裁定是否可以提交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而法官有时也会抱怨,说自己不是专业人士,没有能力判断。大部分医疗纠纷,目前走的仍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老路,2002年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出台后,鉴定主体由卫生局改成了医学会,对此有业内人士调侃说:以前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是叔叔给侄子鉴定。有一点没有改变的是,迄今为止,参与鉴定的专家仍无需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签字,更无需出庭质证。
  事实上,判断病历真假有时并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比如在陈子菁案中,法院曾提供给鉴定单位一份病历复印件,鉴定单位签收日期是1998918日,而法院在封面上所签的“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落款却是98.9.25,这意味着这边还没送,那边就已经收到了。患方因此认为,法院从中也帮医院做了手脚。
  泛滥之源:无人受罚
  病历造假缘何成为医院潜规则?这是由当前医疗纠纷所面临的法律现实所决定了的。对大部分医疗纠纷而言,打官司其实就是打病历——作为最重要的证据,病历直接决定官司成败。由于病历掌握在医方手中,因此为了规避诉讼风险,造假也就不可避免。
  200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后,医院若想胜诉,必须用病历证明自己在给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医院病历造假的冲动。
  对于病例的书写和保管,中国有多部法规对其做出了规定,严格禁止任意涂改。比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反将处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没有一位医生单纯因为病历造假问题被追究责任。即便是医院真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通常也是内部进行,不会公开。因为一旦公开,就可能成为对医院不利的证据。篡改病历其实大都不是医生的个人行为,院领导不仅知道而且认可,而且会被认为是为了违护医院利益。因此医生一旦“出事”,医院自然也不会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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