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社区居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110网律师
 
主讲人:张祥坡  律师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
一、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1,意思表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
2,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3,禁止结婚情形:
.(1)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
形式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婚姻法第八条)
 
二、无效婚姻情形: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情形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婚释一第8、9条,婚释二第2至7条)
三、可撤销婚姻情形:
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第11条,婚释一第10至15条)
 
四、同居关系的问题
1,释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参照婚释一第二条)
2,我国法律对同居的态度:不鼓励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例外)
(婚释一第二条、第五条及婚释二第一条)
3,律师观点:虽然同居不再被认定为是非法的,但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五、离婚主张成立的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2,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求;3,不存在法定抗辩事由;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婚姻案件指南一第1条)
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要件
1,感情确已破裂;2,经调解无效
(参照《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32条、婚姻案件指南一第5条)
   
七、离婚案件诉讼技巧及其他,参照婚姻案件指南一:
具体内容从略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专业律师,张祥坡
电话:15137901742
第二部分   离婚时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
一、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婚姻法20条)
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婚姻法21条,婚释一第21、22条)
4,遗弃家庭成员的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哺乳期(一般以2岁为界限)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双方可以协商由父亲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主张抚养:
1,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参照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一条)
  
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婚姻法第21、36、37条,子女抚养意见第7、8、9条)
三、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其他问题参照子女抚养意见:
1,一方请求减少、终止抚养费的;2,变更抚养关系的;3;增加抚养费的;4,子女姓氏问题等等。此处从略
 
四,夫或妻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相对方有严重过错行为(婚姻法46条)
2,请求方没有过错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起
4,符合法定时间
第三部分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一、财产关系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1,一般有夫妻共同承担

 
2,有两个例外情形:
(1)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的
(2)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符合下列要件:
1,主体适格 ;2,客体适格;3,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部分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一,婚前贷款买房问题
二、夫妻之间赠与房产问题
三、亲子鉴定问题
四、父母出资买房问题
 
结束语:
婚姻家庭,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归根结底是人身关系,而维系人身关系的只能是情感。
祝愿每个人多一点尊重、多一点关爱、多一点体谅!!
祝愿每一个家庭和睦、幸福!!
   
张祥坡  律师,    咨询热线:15137901742(移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