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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发布日期:2013-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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