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的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补足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具有成立效力,但能否发生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则是不确定的。其效力不确定是因为它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欠缺的条件法律允许通过补足而完备,所以在得到补足前,该民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这里的补足,是指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对民事行为的承认或拒绝。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追认该民事行为有效的,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第三人拒绝追认,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成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未设一般规定,但根据其相关条文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即行为人既无法律根据又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权利,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这一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取决于有处分权的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处分权人承认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则行为有效;如果处分权人不承认无权处分行为,则行为无效。此外,无权处分行为还可因无处分权人事后依法取得处分权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对本人事务的代理权,就无权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行为成立后,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受,对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应取决于本人的意志。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若本人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法律允许其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或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则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实施。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则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的有效,拒绝追认的无效。
4?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应事先取得权利人同意而为的行为,若未取得同意,为同意欠缺,该行为理当无效;若权利人追认的,则行为有效。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之民事行为。因为第三人的信用及履债能力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利害关系,所以要使债务承担行为对债权人有效,发生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效力,就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