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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发布日期:2013-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一、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 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 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 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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