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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发布日期:2013-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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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① 是否具备意思表示必备要素不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② 效力发生不同(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③ 本质不同(民事行为的本质为意思表示;事实行为的本质为事实构成)。

④ 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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