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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附 则
发布日期:2013-04-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某一空域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5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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