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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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加班和包机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以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加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时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机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 个工作日提出。
申请中有关预先飞行计划的部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四)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五)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六)航空器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协调世界时)、执行日期(协调世界时)、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协调世界时);
(七)飞行目的,并承诺航空器上未载有武器弹药、军事物资以及侦察或者电子干扰设备等特殊物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公务飞行,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 个工作日以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和下列内容:
(一)机组成员和旅客名单、出生日期、护照号及国籍;
(二)国内接待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办法。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进行不定期飞行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 个工作日以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期飞行,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不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 个工作日以传真、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呼号、航空器型号和型别、起降机场、起降时刻(北京时间)和执行日期(北京时间);
(三)航线走向和飞行高度;
(四)预计执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期飞行,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5 个工作日以传真、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紧急情形下的加班和不定期飞行应当说明理由,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