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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提存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一、提存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存主体合格。关于此要件,注意以下几点:(1)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2)提存人主要为债务人,但不以债务人为限,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如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代理人等。(3)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提存人应具有行为能力,同时提存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4)在我国,提存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如拾得遗失物;可以是公证处,如公证提存;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5)提存受领人主要为债权人,但得为受领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以为提存受领人。

  2、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合法的提存原因主要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2)债权人下落不明。如《合同法》第70条规定的情形即属其中之一: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316条、393条、420条的规定。

  3、提存客体适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后,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二、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故提存在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发生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是债权当然消灭的原因。(1)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债的关系消灭。(2)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因提存而移转于债权人。故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提存物风险负担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1)债权人取得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的“5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三、担保提存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作为债的消灭原因存在的。但是担保法上还存在一种提存制度,担保法上的提存并不是以债的消灭为目的的,而是以维护、实现担保权为目的的。《担保法》第49条第3款、69条、70条、77条、78条第2款、80条均规定了这样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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