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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之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13-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讲义之无效合同。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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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讲义:附条件的合同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

1.性质

是确定无效,但有例外,如: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施工合同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

三个典型:确定的无效、绝对无效和自始无效。

2.无效原因

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有瑕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无效行为财产后果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损害赔偿:以过错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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