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模糊和解了合法不合理的姑嫂农村承包地补偿纠纷案
农村人B,现年46岁,在1981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以其父F为农业户主的名义承包了农村土地。1987年,B户口从其父F农户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转出,单独成立农业户主,与外地人结婚,户口未迁外地,仍保留在当地本村本社,但未向村社主张“自己是独立农业户主,有权承包村社农村土地”,以致后面B没有农村承包地。B弟C,现年43岁,在1992年时与外地农村人L结婚,L在退掉出生地农村承包地的情况下,于1993年将农村户口迁往C所在的村社,户口挂在C父F农业户主名下,与C及C父构成农村家庭成员,有资格承包丈夫C所在村社的农村土地,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C妻L以C父F为农业户主的名义承包了农村土地。2009年,BC所在村社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当地征地办、村社严格依据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依据征地政策,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为单位,进行农转非住房货币安置,L挂在 C父F农业户主名下承包的那份农村土地得到了当地征地办、村社的安置和补偿。
B认为自己很亏,从小在当地长大,还没有承包地,没有土地补偿,于是以1981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是挂在其父F名下承包农村土地的,2009年,国家征收其父F为农业户主的农村土地时,她应当分得一份土地补偿款,于是向C及弟媳L主张分割她那份土地补偿款。B与C、C妻产生矛盾,并逐渐升级,上升到法庭解决纠纷。
原告B聘请律师以C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C给付C在征地办、村社领取的B认为是她的那份土地的补偿款。被告C认为原告B不向村社争取承包地,而向自家争取承包地是“锅的不争碗的争”的行为,很不服气,于是拿着诉状副本和部分材料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详细听取了被告C的陈述,并查看了被告C提供的材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被告C作了详细分析:争议焦点是被告妻子L户口挂在被告父亲F为户主的名下承包的那份土地究竟是L的还是原告B的?按征地办和村社在区档案局查出的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料以及征地办和村社同意被告妻子L领款的事实行为能确定“原被告争议的承包地属于被告妻子L的”。被告C、C妻L是依法依协议从征地办和村社领款,不存在领取原告B钱财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于法无据,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进一步分析出:原告本案败诉后,姐弟矛盾会加深,原告很可能再次主张“争议部分土地”的归属权问题,即申请征地办、相关镇政府对争议部分承包地进行裁决,待争议部分承包地的归属权确定后,再打土地补偿纠纷官司,饱受官司缠身,诉讼之累---
本律师站在基本合法的原则立场,站在党校法学教师为民分忧的角度与对方律师沟通,阐明了本律师对本案的详尽分析,预测了本案的可能发展趋势,指出原告B在本案中胜诉的几率不大,建议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以血亲关系为重,通过原告律师和原被告的中间亲人给原告做思想工作的方法,模糊争议部分承包地的归属权问题,让被告C、C妻L适当给付原告部分费用(含父母遗产费用)彻底了结姐弟之间的土地补偿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和解了这桩合法不合理的姑嫂农村承包地补偿纠纷案,实现了家庭的和谐,社会治安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