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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工伤索赔律师: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10-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劳动合同期限跨越新法实施,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问:我与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2年5月-2008年5月,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约,终止了劳动合同。由于我在公司工作已满6年,于是我向公司主张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合同期满终止,公司不需支付任何费用,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的主张合理吗?
答:如你所述,你的主张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样公司的做法也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金应该分段处理,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后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不满半年,公司应支付你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稿件来源://www.hebei-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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