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承包期未到,遇征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承包期未到,遇征地,怎么办?
2007年7月我方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承包费为20万。2011年5月,国家出台公告征用涉案土地。我方要求返还剩余年限的承包费16万余元。在本人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2007年7月我方丈夫刘某某与村集体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约定承包期为20年,承包费为20万。2010年9月刘某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11年5月,国家出台公告征用涉案土地。我方多次与村集体协商,均未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对方在庭审中,提出以下3点代理意见:第一,我方诉讼主体资格不恰当。第二,我方缴纳承包费的收据不完整。第三,国家没有正式公告征地。
针对对方的意见,我方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某死亡证明,刘某某唯一一个已经成年儿子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子放弃了继承权。又出具了对方会计出具的收费账目证明。法院查明国家已经征用涉案土地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