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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1:林木权属有争议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0-12-05 作者:
程才律师
根据《森林法》第
17
条的规定,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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