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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机关
发布日期:2013-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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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考行政法辅导之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拥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一定都拥有行政复议权,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我国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即为此种情形。(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第15条的规定,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例外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二)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由行政公署作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铁道部春运列车涨价案件,铁道部做出决定,依然申请铁道部复议,铁道部经过复议,维持自己的决定。对上述行

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如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到公安局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谁主管的学校,你到谁那里申请复议;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五)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它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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