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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区关于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金雅东律师
天津市地区关于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天津市地区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具体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多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一年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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