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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金雅东律师
天津市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天津市地区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多次职务侵占的;
 
3)职务侵占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和及募捐款物的;
 
4)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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