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区关于强奸罪的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天津市地区关于强奸罪的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强奸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1、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妇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两年刑期。
3、 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