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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通知
各律师、助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20081211日由公安部发布,20091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可见,目前除工伤之外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GA/T800-2008为评定标准。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目前医科大、天昊等鉴定机构在评定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时均没有适用该标准,而是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如天昊对陈振中的护理评定),或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如医科大对董学文的护理评定)。
二、请各位助理立即清理现有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书》,并持本通知和GA/T800-2008,速与司法鉴定机构沟通,请求适用GA/T800-2008免费重新评定,与鉴定机构沟通好之后,再与鉴定机构一起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解释口径:国家最近出了新的鉴定标准)。
三、请各位通读GA/T800-2008,尤其要理解划线部分的内容。
四、关于GA/T800-2008附录B“护理依赖赔付比例”的理解:以后我所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公式为:每年护理费×20年×护理依赖赔付比例(100%80%50%),其中,每年护理费为天津市本年度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我们将护工归入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201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1432元。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我们假定伤者定残后雇佣护工护理,但目前天津市的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不详,因此我们按照护工属于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来主张)。
                                                 附件:《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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