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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济实体必须同时符合《通知》所列四个条件,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兼营《通知》中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上述兼营业务没有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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