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
税收优惠手段作为各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方式,一方面能有效促使国际资源向本国流动,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会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本国资本外逃等弊端。具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这柄“双刃剑”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有以下两方面的效果:
1、利用税收优惠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优势
对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所有者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低成本,对他们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在这种趋利动机的作用下,税收优惠政策必将使国际流动经济资源流入东道国。“虽然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会影响本国的税收收入、抑制民族工业的发展,但是只要措施得当,在利用税收优惠引进外资之后,随之而来的还包括外资企业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这将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学习成本。同时,外国企业的本地化过程中,会直接或间接的给东道国带来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缓解东道国的就业压力。另外,大多数国家都有自身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国际流动资源的引进,将有利于东道国突破瓶颈限制,进入经济的良性循环。当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后,税基随之扩大,财政收入也会相应增加。”
2、利用税收优惠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弊端
利用税收优惠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往往不是立竿见影的,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利导效应传递,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显现出来。因此,虽然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使东道国经济的良性运行,从而扩大税基,弥补税收收入的不足;但是,由于财政手段的作用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短期内,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在政府支出的“刚性”增长情况下,税收作为最主要的无偿收入的减少,就意味着有偿收入的增加,如国债发行量的扩张,国债发行的持续扩张很有可能引发债务危机,使一国财政状况陷入泥潭,最终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这就背离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初衷。
(2) 导致税负的不公和对本国民族工业的抑制
所谓的“减税”,实际上是某一种税收的收入减少,往往以另一种税收的加征为代价,这就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这种税负不公首先体现在不同税种间的不公平。如果国家降低了某一税种的税率,为避免税收收入过度“缩水”产生的负面效应,往往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从另一税种中增加税收,如提高税率、增加应纳税项目、减少扣除项目等等。这样就会造成不同税种主体间税负的不公,对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或优惠较少的税种的纳税主体将造成实际的损害。
其次体现在在国内外纳税主体间的不公平。如果对国外企业实行低税率的优惠,对于同样作为生产者的本国企业而言,在其它生产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本国企业的总成本就大大高于外国企业,利润空间就远小于外国企业。于是,外国企业便得以发挥其价格优势,消费者往往会选择物美价廉的外国产品,逐渐造成在某些行业本国企业慢慢被排挤乃至退出,使得这一行业处于外国企业的垄断之中,最终损害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3) 引发本国资本外逃
本国资源所有者对于外国东道国而言是外国投资者,在各国普遍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本国的流动经济资源所有者也会根据各国不同的税负选择自己的投资方向,如果在国内遭到了不公平的竞争待遇,而外国政府又提供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本国投资者在其利益驱动下,就必然会选择去他国投资,于是造成了本国资本的流失。本国资本的流失加之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长期持续下去将使本国经济缺乏内源性基础,过分依赖外国资本投入,丧失经济独立性。
鉴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诸多优势和弊端,各国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扬长避短的实施了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 世界主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之选择
1、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国际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国际税收竞争的浪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方面各自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和方法。各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都以实行税收减免作为主要方法,以低税率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免税期最长的有长达25年的象牙海岸,20年的有巴西;还有免税期15年的埃及,10年的有沙特阿拉伯、摩洛哥和苏丹;5年的则有马来西亚、印度、泰国、危地马拉等国家。在减税方面,一般发展中国家都减征50%,减征最多的达到80%。”
而在发达国家, 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却并不普遍。除了爱尔兰免征15年出口利润税,意大利的北部、中部地区免征地方税10年以外,其他国家基本上没有免税期;除意大利、德国对特殊地区减税外,其他发达国家几乎不实行减税。
但是,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免税和减税方面的力度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而这并未改变几十年来国际资本向发达国家流动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对于投资者来说,安全性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政治稳定、行政有效、市场机制健全的经济环境,能为其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是因为发达国家通常采用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减等间接优惠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之直接优惠形式,虽然力度不强,但是收效甚佳。同时辅之以各种具有政策导向性的措施,使税收优惠不仅作为吸引外资的手段,而且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和提升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长远策略。下面将以美国和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对目前较为先进的税收优惠措施作以介绍。
2、发达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
(1)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国会开始了大规模的对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颁布的“投资所得免征利息税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美国的非常住外国人,可以从其在美国银行的存款与投资债券中获得利息,这些利息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美国税负。这一举措使得美国,在10年内吸引了总额高达1万亿美元的投资,可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巨大吸引力。
在国际税收竞争较为激烈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美国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政府导向相协调的战略思路尤其值得学习。美国的税收优惠的实施,总是与政府的导向相协调,每项政策的出台都向市场发出了明确的信号,有利地引导了市场的发展。“它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也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进行,在不违反WTO反专项补贴协议的条件下对企业R&D(不论是高新技术产业还是传统产业)采用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形式。尤为可贵的是,美国还针对企业的发展阶段(播种、初创期还是成长、成熟期)的不同,采用了各有侧重的优惠政策。对前者侧重事前优惠,区分了R&D投入和一般性投资的不同,采用“减免所得税”和“费用扣除”的优惠;而对后者则侧重事后优惠,如对作为非盈利机构的科研机构免税。”
美国所采取的种种有的放矢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吸引了外资的流入,而且优化了其产业结构,有利地引导了市场的发展,提高了其国际竞争力,稳住了其“霸主”的地位。
(2)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政策导向性非常明确,与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目标结合十分紧密。
上世纪60年代,韩国根据本国资金短缺、缺乏过竞争力的情况,提出了“出口主导型经济开发战略”,为吸引外资,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吸引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法律,并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依靠海外资本逐渐强大起来的韩国,资金已经基本充裕,于是在进入80年代以后,韩国提出了“科技立国”的口号,并制定了政府主导型的科技发展体制,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鼓励发展高科技项目方面,逐渐取消了与出口政策相关的税收优惠项目以及对宾馆、饭店投资的一般性税收优惠,从而使税收优惠与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
韩国的这种具有明确导向性的税收优惠,使其成功的从一个依赖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国家蜕变成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高科技强国,跻身发达国家之列。韩国的经验表明,随着国家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做相应调整,不能搞原则不明确的、或一成不变的税收优惠。一旦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发生变化,这些税收优惠也应相应调整。
三、 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把握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度”
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过小,就不足以吸引国际流动经济资源;而优惠过度,又会造成减少财政收入、打击民族工业等弊端。因此,把握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度”对于国际税收竞争的成败和本国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什么样的优惠才算适度,需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具体资源的稀缺程度、该行业在我国经济体系所处的地位而定。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还应依靠本国的力量,税收优惠制度的选择应首先考虑到有利于本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对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而后再考虑吸引外资的政策。也不能一味的认为优惠越多就是越好,或者认为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的唯一手段,应当以改变税收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基础,合理适度的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以期实现国际税收竞争中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2、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使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
在国际税收竞争的背景下,税收优惠的确对吸引投资有一定的作用,但这是因地因时而宜的。不能搞没有重点、没有目标、随意、分散的税收优惠,而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相结合,使税收优惠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要明确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而不是地域优惠,对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及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给予鼓励性的税收优惠;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政策,实现这部分企业的增值税转型;加强对企业科技开发投入而不仅是科技成果应用的税收优惠,并采取实质有效的优惠形式,对此类企业的优惠不应限于是否属于工业园区内,而应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并对初创的此类企业给予事前的税收鼓励。”
3、优化税收优惠的类型,向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
税收间接优惠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优惠的缺陷,较之税收积极优惠,能够减少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我国在选择税收优惠上,应逐渐转变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采取这种税收优惠形式,既能充分吸引境外资本的流入,又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使其透明化、标准化、法制化
税收优惠的内容、制定、执行都应有法可依,减少政策的随意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标准,一个规范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我国应该以以上四点标准为改进的方向,规范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优惠管理权限,避免因权力滥用而导致的政策失效和寻租行为,增强税收执法环节的透明化,改善投资环境。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环境下,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税收竞争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利弊兼具,需要我们既要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正效应,又要尽量避免其不利影响;需要我们立足于本国、着眼于长远的经济发展,优化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提高国际竞争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税收优惠对促进投资起着有限的作用,而根本的促进可持续投资和经济发展的途径是提供稳定、透明的立法和规则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