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人民大道200号8楼 邮编:20000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每天早9:00到下午5:30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申请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由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二)属于《通知》附件3所列税号范围;(三)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
申办手续: | 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 1.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委审批; 2.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科普基地单位; 3.市科委认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