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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享受税收优惠的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一律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或税务登记核定的经营方式为准。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下岗失业人员” 是指按宁劳社就管[2003]4号文件规定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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